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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赔偿标准地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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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赔偿标准地问题的探讨

在赔偿权利人为外国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居民时,应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地呢本解释没有涉及。在其他国家也存在就此问题的多种观点,如在日本,关于外国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日本民法或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均未作规定,而在学术界,存在母国基准法说、日版基准说和生活实态说。生活实态说认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对于受害人未来可得利益损失,其在日本居住期间以日本的标准计算,其回国以后的期间以本国的标准计算;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如果受害人在日本滞留,则按日本的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回国或因事故死亡,对其本人或者其家属的抚慰金则以其本国基准计算。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如果对外国人的赔偿标准一律按照我国法院地的标准,首先违背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填补受害人损害的价值,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同国家国民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收入水平相差较大,一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赔偿,对于经济较我国发达的国家的公民而言,由于不能不足其损害,有违我国侵权行为法制定的价值和目的;其次与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悖,我国已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人的生存权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成员国国内法的侵权法制度正是保障人的生存权的一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是保障人的生存权的要求,也是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再次,适用中国标准不一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如果不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一律按我国的标准赔偿,对来自较我国经济落后国家的受害人来说,则可能存在不当得利。因此主张参照日本的生活实态说,对外国受害人的赔偿,伤亡者本人有固定收入的,在中国居留期间,按照中国职工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在本国期间,按照其所在国或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伤亡者无固定收入的,在中国居留期间,按照中国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计算,在本国期间,按照其所在国或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照本条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的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商议中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国际公约将执行地国家的最高赔偿标准作为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赔偿判决的考虑因素之一。

本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即是采纳了将执行地国家的最高赔偿标准作为外国人的赔偿标准。鉴于2007年度中国境内各省市最高赔偿标准统计数据应为广东省深圳市,而非上海市,故二审法院采用上海市赔偿标准作为国内最高赔偿标准尚有待商榷,此不赘述。

■关联链接

1、2010年2月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第24条:“对香港、澳门、台湾 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交通费桉实际的必须费用计算。”

2、2005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赔偿权利人为外籍人或港、澳、台同胞,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何标准计算答:司法实践中有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的观点,亦有按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标准的做法。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于填平受害人损失的考虑,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付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故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宜。”

3、1996年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省公安厅公布的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4、2004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第六条:“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情形: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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