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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相关证据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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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误工费的相关证据及认定

若原告有固定的职业,提供了所在单位的收入和误工证明,且数额不大,请求的误工费低于或者相当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般可以直接予以支持。这种情况下,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数额,一般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数额左右,可以视原告为理性的诉讼主体,无须施加其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若原告主张过高的误工费,又只提供了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和误工证明,那么,法官在审理时就要向其说明,施加其较重的举证责任,告知其所举证据尚不充分,还需更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理由有三:

1、现在我国的诚信体系和制度尚不完善,对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处罚力度也过小,造成民事案件中伪证频繁出现;

2、原告与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员工让所在单位出具过高的收入和误工证明并非难事,被告与法官都会对其真实性存在合理的怀疑;

3、固定收入过高的个人,其工资收入的发放往往也规范,大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相对规范,所以其完全有能力和条件提供银行卡收入明细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等更为有力的证据,被告也往往会要求原告提供这些证据,如果原告拒不提供,则法官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就是法官可以不采纳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直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或者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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