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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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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探讨

医疗费 包括以下项目: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情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情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除外。医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功能恢复训练费和适当的整容费等。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除需要对伤情进行治疗外,受害人的器官功能如果遭受损伤,还需要进行各种康复治疗。此外,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考虑到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医疗费全部赔偿的原则,又注意平衡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义务人无须赔偿受害人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治疗费用,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与治疗范围的,均不予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予以适当赔偿。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联系之后,需要判断交通事故为在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中占据的比例有多大,并按照这一比例来赔偿支出的费用。对保险公司主张的非医保药品不承担问题,如有提供司法鉴定所报告和特别约定的证据二者同时具备的,笔者意见是一般予以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侵权人承担。

误工费 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有关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误工费的范围,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因伤残后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误工时间的计算并不是由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便认可的。公安部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已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当事人的误工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为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照料其生活而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的范围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多人进行照顾,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支出需要多人照顾,对于擅自增加的护理人员,由此扩大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那么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器具情况”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定的标准。

交通费 是指事故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配制残疾用具或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据。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主张交通费的时候,必须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如未提交正式票据,法院一般可酌情认定。

营养费 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未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一些有下列情况可考虑: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残疾赔偿金 应注意如下几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考虑的,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并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应注意的是有的受害人向公安部门申请鉴定,因公安鉴定部门不是中介机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对多个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的方法计算。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指数的对应关系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对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关系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适用中应注意的是:三处以上伤残时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对累加超过10%的只能按10%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 范围包括假肢、假眼、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普通”。 受害人不能因为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便购买豪华型的器具, 如果伤情确实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不能根据加害人一方主张决定,而应当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 。我国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是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①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②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③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证明;④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⑤事故伤残评定书。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在赔偿残疾用具时应注意:一是部分残疾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应全额赔偿;二是需要更新的辅助器具,比如需要配置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判决一次给付。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要注意以下几点:被抚养人的范围界定时,要注意被抚养人是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人, 概括起来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由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通常来说,需要受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人不只有受害人这一个抚养人,所以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负担被抚养人一部分生活费,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部分抚养费。但受害人是唯一抚养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但另一个方面,受害人作为抚养人往往有超过一个的被抚养人,所以在被抚养人有数人时,为了避免加害人的负担过重,加害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举证:

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赔偿义务人最多只能按一份计算,即赔偿义务人对应扶养人的生活费每一年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超过11055元/年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4053元/年。尤其应注意的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要有权威部门鉴定意见报告来支持主张,这种赔偿依据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知,有的受害人向中介机构司法鉴定所委托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因对司法鉴定所的资质有不同看法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才能采信;对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可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对6-10级的残疾者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尸体冷冻费 有的事故发生动后对尸体冷冻后的费用,如果不是受害人家属的故意拒绝火化原因,一般情况对尸体冷冻费可以列入经济损失范围予以赔偿,如发现是受害人家属的故意拒绝火化,不予赔偿,由其自负。

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受害方没有伤残,根据省法院民一庭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1000元-5000元之间支持,但是否列入第三者责任险中由保险公司赔偿,或由侵权人承担赔偿笔者认为主审法官要向受害人提示后问清是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便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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