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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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司法实务状况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是近几年时常发生、颇为大众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当然,这里所说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是指无法找到致害人的案件,如果可以确定致害人,直接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属无疑。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判决建筑物的业主承担侵权责任,如重庆“烟灰缸伤人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被告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原告1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每户赔偿8101.5元。22户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以“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抛掷物所有人不能确定时应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2、判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深圳“好莱居高空抛物案”。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在放学途中,被好莱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案件发生后,深圳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无线索。2006年7月,钟某的父母将好莱居大厦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大厦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近23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73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3、以致害人不明为由驳回起诉,如济南“菜板砸死老妇案”。2001年6月20日,济南市的老妇孟某被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伤,其子女发现后立即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某的子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致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且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上述案件法院不同的裁决结果,说明法官对类似案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根源却在于立法上无明确规定。判决建筑物业主承担责任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写明其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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