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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之道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道柏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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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网上咨询,甲(2岁)一次和另外两个孩子(乙6岁,丙5岁)吃饭,乙、丙提出想和甲的“大哥”混,甲说三天以后大哥才回来,你俩去整几百块钱等大哥回来后请大哥吃饭,是偷是抢我不管,之后甲交给乙和丙一把砍刀,一件迷彩服。乙、丙则表示不用再等,当天晚上马上“弄钱”。结果,乙和丙刚从甲家中出来没多远,就被巡逻的民警发现了。两人被带回派出所后,供出是甲指使想弄点东西,甲随后被抓。甲关进了看守所,乙、丙办了,现在案件已经到了。咨询者就甲的行为征询律师们的意见,想请一位律师为甲辩护。

咨询帖子一出,回复者众,观点五花八门,莫衷一是。为便于分析,将各位律师的观点稍加归纳,划分成以下几种。


赵律师的观点是甲的行为符合主犯的特征,应认定为主犯,理由是乙、丙二人均受甲的指使,作案工具由甲提供。
钱律师的观点是甲的行为符合的特征,应认定为教唆犯,理由是甲并没有亲自参与抢劫,不过出了一坏主意,并认为可以对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孙律师的观点是甲的行为符合从犯的特征,理由是甲并没有决定亲自参与实施犯罪,因而对甲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李律师的观点是甲的行为既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又符合从犯的特征,因而甲既应该认定为教唆犯又应该认定为从犯,因而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周律师的观点是甲的行为直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乙、丙还没有实施抢劫。]


吴律师的观点是这样的小事找关系摆平即可,不必紧张。


仔细分析六位律师的观点,均有失偏颇。因为是网上咨询,未见或书,也未见卷宗,因而,以下分析均是基于咨询者描述的案件事实。


赵律师的观点既不符合的规定,又不能使委托人受益。在笔者看来,机关一般不会起诉乙和丙,因为乙、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公诉机关不起诉乙和丙,甲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间接正犯”,不存在的问题。而主犯的概念是一个有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在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显然也没有主犯、从犯的问题。在公诉机关也未必起诉乙和丙的情况下,贸然作出甲是主犯的结论,不利于今后的辩护,不单不能使委托人受益,反而会招乙、丙及其家人记恨。


钱律师的观点是也站不住脚,如果甲只是简单出一坏主意,说抢劫如何可以快速致富之类,乙、丙因而产生犯罪意图的话,甲的行为符合教唆犯的特征。现在的问题是,甲不单指明了或偷或抢的发财途径,还提供了作案工具。如果公诉机关起诉乙和丙,那么他们三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的表现也不可能是从犯,无法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公诉机关没有起诉乙和丙,那么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主犯、从犯的的问题也无从谈起。在甲可能孤零零一人被起诉的情况下,认定甲是教唆犯,可能会使甲失去免除处罚的机会,因为对于教唆犯的量刑情节中没有“免除”这一说。


孙律师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从犯的理由也难以在法律上成立,虽然甲并没有决定亲自参与具体的抢劫,但其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划分主犯、从犯,并不看其分工,而是要综合考虑其在真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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