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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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高,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国家则以刑罚的方式对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在犯罪分子服刑之时,受害人得到了心理安慰,但受害人被侵犯的财产权利是否能得以弥补或恢复,实践中,一般在刑事判决中,以追缴赃款、赃物退还受害人的方式,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一部分,但其所受的损失难以得到全部补偿。
一、侵财刑事案件能否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法》确认公民对个人财产具有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一旦受到侵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民法的角度,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侵权人应对其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恢复原状,以恢复权利人被侵权以前的状态。公民的这一民事财产权利,是普遍的、无条件的,不能因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抹杀,而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人难以起到恢复权利人被侵权前的状态。因而,笔者认为,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即使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权利人仍有权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以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侵财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方式的选择
《民诉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处分原则,这是权利人对个人权利的决定权。公民享有的权利可以选择实现,也可以选择放弃。当公民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公民是否要求民事赔偿亦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公民什么时间提出赔偿要求也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因此,在民事赔偿方式的选择上,也应由权利人自己决定。综观民事权利实现的方式大体包括:自行和解、庭外调解、附带民事赔偿之诉、民事赔偿之诉。侵财刑事案件民事赔偿也应有这样几种方式可供选择,而且选择权应在权利人。
三、关于自行和解
这是当事人双方自主权实现的方式。侵权人和受害人可就财产损失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自行决定赔偿的时间,只要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则不进行干预。但前提首先是侵权人承认是自己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才有可能和解。在具体进行和解时,因大多情况下,侵权人已被发现,被有关机关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解工作需要一个中间人在侵权人和权利人之间进行沟通,而刑事判决前,监管机关是不允许律师、侦控审机关以外的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因此,这个中间人应由律师担当。可以是侵权人聘请律师,也可以是权利人聘请律师,也可由双方聘请律师。但民事代理律师能否在监管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
四、关于庭外调解
庭外调解是由法院以外的人员作为主持人进行调解的活动。侵权人、权利人也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能否在监管机关会见侵权人,也需要有关部门协调。
前两种方式,实践都有一定难度,不便于操作。因此,下面笔者重点谈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和民事赔偿之诉。
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之诉
当前司法实践中,一种主流的观点是,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无追缴赃款情况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对于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有追缴赃款、赃物的,通过追缴程序来保护权利人财产权,无附带
民事赔偿之诉。因为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在追缴赃款、赃物时,以侵权人实际得到的赃款和现存的赃物为追缴对象,即侵权人若将赃物变卖,则追缴的是变现价款而不是赃物实际估价价款,赃物若遗失、损坏、消费,则无从追缴,这样,追缴的赃款、赃物一般会少于侵权人的损失,对未通过追赃程序得以弥补的损失,侵权人仍应予以赔偿。而附带民事赔偿之诉,本身就是权利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获得救济的途迳,因此,对追赃未予以弥补的损失,应允许权利人索赔。
但是,权利人在提起赔偿之诉时,诉讼请求的数额应是确定的。而刑事判决前,权利人无从知道自己的损失有多少数额可以通过追赃程序得以弥补,有多少数额未通过追赃予以弥补,因此,刑事判决前,当事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
六、关于时效计算
时效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而侵财类刑事案件,尤其是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之时,有的不知道侵权人是谁,有的虽看到侵权人不知道侵权人下落,因此,权利人在索赔时存在侵权人不明的障碍,在计算时效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是不科学的,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侵财刑事案件的特征,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不得认为其有罪,同样也不能确定其是侵权人,因此,对刑事侵财案件,侵权人提起单独民事赔偿之诉,笔者认为应以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时效比较科学。
七、关于赔偿范围
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对追赃程序已经确认的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已经法律确认的权利,不应重复起诉,对权利人损失与追赃的差额部分,属于民事赔偿之诉的赔偿范围。避免对同一标的重复诉讼。
综上所述,刑事侵财案件,侵权行为是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另一方面,应允许通过诉讼程序充分保护权利人财产权,不能以刑罚代替或抵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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