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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构成伤残等级的其工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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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昌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工伤待遇】劳动关系解除后构成伤残等级的其工伤待遇 汪某原系某铸造公司职工,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某铸造公司为汪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06年9月,汪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本文有94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工伤待遇】劳动关系解除后构成伤残等级的其工伤待遇

汪某原系某铸造公司职工,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某铸造公司为汪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06年9月,汪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底外伤伴感染。同年10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2007年4月,汪某申请劳动仲裁,汪某与某铸造公司在仲裁委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关系,并由某铸造公司支付汪某工伤待遇4000元。之后汪某旧伤复发,并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底慢性溃疡。2008年10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右足底慢性溃疡与右足底外伤伴感染存在因果关系。2009年6月,汪某之伤经鉴定为属10级伤残。汪某于2009年10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铸造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汪某的仲裁申请。汪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铸造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共8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本案以调解结案,但其中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汪某与某铸造公司已于2007年6月在仲裁委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后汪某旧伤复发,并构成了伤残等级,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某铸造公司是否应支付汪某工伤待遇

2、若认定某铸造公司应支付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以汪某定残之时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予主张

针对本案中遇到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汪某与某铸造公司于2007年6月达成的调解协议,虽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之后因汪某旧伤复发,并构成了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汪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明显高于达成的调解时应享受的金额。2007年6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失去了客观前提,对汪某显失公平,故该协议为可撤销。汪某要求某铸造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依法予以支持,但也必须扣除已按原协议支付的部分。

关于具体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予主张汪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以其定残日的上一年度即2008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而被告则认为应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即2006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且汪某与某铸造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以汪某定残之日的上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对某铸造公司实为不公。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法身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申请延长,必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的前提是劳动和用人单位仍维持劳动关系,而本案中汪某已与某铸造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汪某的停工留薪期早就超过规定的期限,亦未申请延长,故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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