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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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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最新版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人体轻微伤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手、足骨骨折。

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 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 以上; 全文

人体轻微伤伤害法医鉴定

1、大部分市、县、公、检、法机构内设法医,从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医鉴定工作。

2、部分市县在当地政法委统一领导,由公、检、法三家法医组成“法医门诊”,接受三家职能部门委托的伤情法医鉴定。

3、由省政府指定的全省范围内12家综合医院从事“刑事医学鉴定”也就是伤情复核鉴定。

4、近一年来,省司法厅先后指定几十家县医院、中医院甚至妇幼保健院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该院相关医师授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主任法医师”等职称,并被指定为“司法鉴定人”从事伤情临床法医学和法医病理及司法医学鉴定工作。 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条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全文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法医是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的,关于头部受伤的鉴定标准,可参照以下规定。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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