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对法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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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法学界对法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存在的争议
法人能否有权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各级法院皆否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在法学理论界,关于法人是否存在非财产损害请求权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否认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相异,不存在精神痛苦,且法人因人格权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本质上仍是财产上的损害。
如企业法人的名誉和荣誉实质上是一种商誉,商誉受到侵害会引起定单减少,销售下降,而非导致毫无感受力的法人组织的“精神痛苦.肯定说则从法人实在说的定义出发,认为法人因其人合性而存在,其法人意志无疑是以其内部自然人的意志为基础,因而法人内部自然人在法人遭受非财产损害时的精神痛苦,也可以作为法人遭受到的精神痛苦
马克思主义认为精神是人类的特有现象,属于意识范畴,否认说仅以法人无自然人之精神感受能力而不存在精神痛苦,进而否认法人非财产损害之客观事实,有形而上学之嫌。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不能以存在财产上损害而排除非财产之损害,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并存。肯定说虽然赞成法人有非财产损害的请求权,但其把法人之精神痛苦等同于法人内部自然人精神痛苦的简单相加,也是谬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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