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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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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

对于受害人总损失不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均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各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总损失高于限额,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的问题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经常困扰业界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主要做法有以下4种:

1.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赔偿

持此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的特点,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利的原则出发,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得到赔偿,受害人权利可以得到充分的救济。

笔者认为,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放在交强险限额中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纠纷,保护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再区分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将商业保险中不应赔偿的部分放在交强险限额中,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要进行更多的赔付,此种做法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2.认定应当在限额中赔偿的金额。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是有的法院认为,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应由法院来进行认定,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部分在交强险限额中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方承担。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和做法赋予了法院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做到实质上公正。可能相似的案件法院确定的金额会完全不同,导致判决尺度不一,出现混乱。

3.不在交强险限额内处理。

有法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惩罚侵权性质,与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有所冲突。在赔偿中应该是先赔偿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性赔偿支出,若有余额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无余额则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笔者认为,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哪种项目优先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这些赔偿项目都很重要,没有主次、先后之分,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其他项目之后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4.在交强险限额中按比例分摊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许多项目,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或解释之前,所有的这些项目是平等的,均应在限额中予以赔偿。如总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则按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总损失中所占比例,乘以交强险限额,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应赔偿具体金额,其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方承担。笔者同意此种做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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