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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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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我们通常讲,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事故。这个概念在内涵上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很大的重合性。

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于伤者与事故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来说,生产安全事故就是工伤事故;对于伤者与事故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生产安全事故来说,生产安全事故就未必是工伤事故。例如:张某在A公司工地清运建筑垃圾时,被高处坠落的砖块砸成重伤。经调查,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是A公司。A公司将工地建筑垃圾清运任务承包给了李某,张某是替李某在清运垃圾。这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是不是工伤事故就要取决于李某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张某与李某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如果李某具备法人资格,张某是被李某雇用的,那么这起事故就是李某公司的工伤事故。如果李某不具备法人资格,张某替李某清运垃圾也只是帮忙,那么这起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尽管事故调查报告中会有相关李某、张某身份的叙述,但不能作为认定李某、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因为从法理的角度讲,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相关书证、物证和人证等形式要件,仅凭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伤者身份的叙述,就把生产安全事故推断为工伤事故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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