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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约法调整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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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契约法调整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

不得侵犯在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权益的义务不再仅是一般义务,而且是被合同关系强化和具体化成的特殊义务,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并且当事人因为缔结合同为原因,置身于以合同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债的结构之中,其与合同有关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也应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依契约法调整。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与契约上的特别义务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两项义务具有共同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一般义务,因当事人在合同设立特别义务而得以强化和具体化,但当事人设立义务并非导致两项义务产生,所以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不法行为所侵害者,不是二个义务,而只是一个义务,因而产生一项请求权;对于请求权人来说,他只能做出一次起诉,一次让与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如果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则应当将债务不履行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对待,因为侵权行为乃是违反了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则是根据合同产生的特殊义务,因此当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只存在一个请求权,按照特别法优与普通法的原则,仅发生合同法的请求权,因此权利人只能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在这种缔结合同的特定条件下,契约当事人会进入一个具体的而且以权利义务为基础的债的关系之中,受债的关系的约束。如果当事人因为缔结合同为原因,置身于以合同为中-

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债的结构之中,其与合同有关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也应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在欧洲的履行障碍法、合同责任论中……合同中以达成事项为目的的利益之外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在合同关系中得到任何程度的保护,也由这个“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如何确定来决定德国债务法修正案草案》第241条规定通过以“债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中介,开拓将对方的生命、身体、所有权等“法益”吸收到债务中加以把握的道路。“

在当代一些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如罗马国际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委员会《欧洲合同法原则》等立法中,规定了合同上非财产损害的赔偿,1994年罗马国际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规定:“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其注释写道:”本条第款明确规定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赔偿。这可能是悲痛和痛苦,推动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等等,也指对名誉或荣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在国际商业中,本规则可能会适用于受雇于一个公司或一个组织的艺术家、杰出的男女运动员、顾问等人员签订的合同

对非特质损害的赔偿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采取何种形式,以及采取一种形式还是多种形式能够确保完全赔偿,将由法庭来决定。法庭不仅可以判给损害赔偿,而且可以命令其他形式的补救,例如在其指定的报纸上发布通告1.“欧洲合同法委员会1996年《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501条规定:“受害方有权因对方当事人的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赔偿,只要该不履行没有依第3.108条而免责;可获取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非金钱损失,和合情合理地易于发生的未来损失” 规定了对非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34].其他的统一国际私法国际公约也开始采用这种规定,例如《新华沙公约》草案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第16条规定:“一国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将侵权行为责任和合同责任予以包容,法律条文没有规定侵权行为与合同责任之区分[35].判例和学说均承认非财产损害。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法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36] .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37].日本民法第71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使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者,被害人均得请求赔偿,日本之学说及其实务并类推适用于债务不履行发生之损害 .台湾民法关于债务不履行得否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无明文规定,史尚宽、王泽鉴、孙森焱、邱聪智等学者持肯定说 荷兰新民法典在概念上将“财产损害及其他的不利益”作为应得到赔偿的损害,关于相当于“其他不利益”的非财产损害,只要是民法典上特别地承认,其恢复就应得到承认例如卖方交付一份有瑕疵的产品,结果造成对方购买者的人身伤害;更进一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烦恼。英国判例法表明对名誉造成的损害中对商誉损害可以在合同法上获得赔偿;以及在合同目的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解除痛苦或烦恼、违法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的三种情况下,可以给与精神补偿. 美国合同法在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合同或违约系如此特殊以致严重精神损害成为一种极易发生的结果的情况下允许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非财产损害明显的存在以致法院可以认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可以导致这种损害时,法院就可以准许违约的受损害方获得此中非财产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案件中,法官认为在违约之诉中,并不存在禁止此种赔偿的一般规则,这完全取决于合同的标的和背景,当医疗合同规定对原告实施手术时,当事人可能会期望在索赔是把精神的和肉体的伤害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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