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浅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尤正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尤正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浅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 ●我国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几种情形 1.不同的户籍身份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本文有204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浅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

●我国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几种情形

1.不同的户籍身份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遭受侵害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原则上按照受害人的户籍身份而定,即城镇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农村居民则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至于受害人在哪里工作、居住何处则在所不论。如受害人王某,1999年以来一直在济南上学、工作,有暂住证。2004年12月20日下班途中被一面包车撞死,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虽然在济南有稳定工作并与用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但其农村户籍身份未变,其死亡赔偿金按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50.5元计算赔偿20年,计款6.3010万元。

2.不同的行政区划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别,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不相同,因此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的计划单列市再单独制定赔偿标准。如2006年广东省仅城镇居民的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就有四种:深圳市按28665.25元/年、珠海市按18907.73元/年、汕头市按12229.17元/年、一般地区按14769.94元/年标准赔偿。

3.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1994年出台,目前仍在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额定为4万元。这意味着:假如三个来自同一地域、具有同样身份的人从甲地到乙地,分别乘汽车、火车、飞机,若因事故死亡,他们获得的赔偿金将大相径庭。

4.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标准。一种情况是法官针对个案自由确定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如一度受到全国关注的2005年2月1日长春市发生的“林肯车拖死女童案”,吉林省高院法官认为,受害女童肖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父于2001年4月以来在长春市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租住在矿区职工驻地九台市东湖镇腰站村,肖某一直随其父生活,根据《解释1》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可。另一种情况是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上标准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有的法官判决侵权人必须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的法官仅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几点建议

应该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否能在全社会实现。因此,笔者建议,在不能也无法用金钱衡量人的生命、健康、精神价值的前提下,应当从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入手,制订科学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一,进一步统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适用于各地、各类人身损害的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范围和尺度,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

第二,取消按户籍、地域划分的赔偿标准。当前首先要取消城镇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差别,解决省级行政区划内的标准统一问题。如《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这对于消除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凡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赔偿事项和费用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标准,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赔偿事项和费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接近,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第三,区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并分别规定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上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因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以物质的形式给予慰藉,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解释2》第九条把“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不当的,且与《解释1》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精神相矛盾,应当加以修改,分别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应根据加害人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后果,以及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等,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分类制定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尽量弥补受害人及其亲属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 》》全文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浅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513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