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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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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界定国家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界定国家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是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原则不应采取单一归责原则,而应以违法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兼采无罪赔偿原则和国家免责条款精神为辅助原则的归责体系。

  首先,违法原则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它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其次,无罪赔偿是刑事赔偿特定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笔者认为这是《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中无罪赔偿归责原则的特定规定。

  最后,国家免责条款精神是刑事赔偿辅助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是与刑法、刑诉法相配套的法律,是在刑法、刑诉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由于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与国家赔偿法存在某些不相衔接之处,我们应从刑法、刑诉法、国家赔偿法的总体立法精神来加以理解、把握,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免责条款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刑事存有“国家免责”情形的精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对于有违法行为,又不认为是犯罪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国家虽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等于国家因此对其被羁押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免责条款精神原则,不予赔偿的情形有:一、公民因个人有过错行为的,国家不予以赔偿;二、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依刑法,刑诉法不负法律责任的,国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三、违法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失去取得赔偿的权利资格;四、依法律规定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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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刑事赔偿工作中,争议最大的是关于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问题。对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根据我国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要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法律依据,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均可不予以国家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界定国家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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