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错误刑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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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涉及国家双重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决定对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期间造成的损失不再另外给予赔偿。
2001年6月,泗洪县曹庙乡桑庄村四组骆广中、骆雨中兄弟俩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宿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二人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后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该劳动教养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赔偿二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各项损失计52000元。
今年2月,二人再一次向泗洪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以二人刑事拘留期间的损失已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一并赔偿为由,决定不再给予刑事赔偿。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县公安局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骆广中、骆雨中二人刑事拘留,应承担错误拘留的刑事赔偿责任;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违法对二人采取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此两种赔偿责任在性质、程序和义务机关等方面虽有不同,但本质上均属于国家赔偿。由于刑事拘留期限已被折抵成劳动教养期限,52000元赔偿款包含了二人被错误刑事拘留期间应得的赔偿。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同一个损害后果,国家不承担双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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