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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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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负有赔偿义务

第三 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前,必须先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申请确认,但已被确认为违法的除外。

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并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口头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记入笔录。

3、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行政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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