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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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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二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

  第一条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二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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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押的财产因民航行政机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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