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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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5时28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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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鑫”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很多人没有机会 环中南海 ,他 环大会堂 ,给那帮大会堂委员们提建议,就像出售商品一样,出售我们的草案, 你看我的草案多好,你采纳吧 ,采纳完了以后我的教科书......本文有88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很多人没有机会 环中南海 ,他 环大会堂 ,给那帮大会堂委员们提建议,就像出售商品一样,出售我们的草案, 你看我的草案多好,你采纳吧 ,采纳完了以后我的教科书满天飞了,到处请我讲课。问题在哪里?这就是对策法学。对策法学是出不了法学家的,只能出法典、出规则、出,做的是政治的贡献、法制的贡献,不是法术的贡献、法学的贡献。所以我们要善于发现 issue ,这是我今天讲课一个关键点。 所以刚才给各位做了三个区分,代表了今天法学方法转型中的三个重大的概念区分:政治与学术、法制与法学,作为一个制度缺陷的 问题 与作为理论难题的 问题 。 今天的标题是 第三条道路 ,我们先看前两条道路。我们先给大家回顾一下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再给各位讲一讲什么是第三条道路。 总体上来说,这是我近期的学术上的方法论上的一个划分,做了好几次演讲,前天还在给北大博士生讲法学方法论,整理出来以后将来想出一本小册子 《论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明年5月份就能出来。这几年对法学方法有点个人的体会,我不是研究法理学的,对法理学也不精通,但是法学方法绝对不是法理学所垄断的。 事实上,各位要注意,像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这两部所谓的《法学方法论》,根本不是法学研究方法,而是法律方法,法学方法不等于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官的裁判方法,法官的推理、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方法,也叫裁判方法。当年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了《法学方法论》,我在图书馆看到这本书拿到以后欣喜若狂,还有这样指导大家写论文的书,拿过来一看大失所望,扔一边去了。它全是法官怎么裁判,法官怎么解释法律,重要不重要?重要,但它没办法教你怎么做论文,没办法教你怎么选题,怎么找材料,怎么分析问题,怎么论证,怎么提出一个理论,它是给法官看的。 你再看杨仁寿写的那本《法学方法论》,也是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间有一部分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大量的更是法解释学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裁判方法、法律方法。至于山东大学陈金钊教授出了一本连续出版物,叫《法律方法》,没有几个教你怎么做学问、做论文的,全都是怎么裁判的。所以,大家注意,法律方法不等于法学方法,我们这里讲是法学研究的方法。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当年我在法大读硕士、读博士的时候,我们当时盛行的是第一条道路,这条道路至今仍然有人在走,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条道路:连接中国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黄宗智教授(美籍著名社会学家,退休以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当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就是《经验与理论》,其中有两三章讲方法,他的原话就是从经验到理论,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理论来,这是我今天倡导的方法。当然我要加一个概念,可能对黄宗智教授的观点稍微补充一点,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来理论以后,再跟西方的理论进行对话。如果有成功的地方就是新的理论,如果没有成功的地方那就意味着你的理论创新失败了。要对话,而不是抛弃西方理论。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
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它是一种研究的范式、研究的路向、研究的路径。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当年我在法大读硕士、读博士的时候,我们当时盛行的是第一条道路,这条道路至今仍然有人在走,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条道路:连接中国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黄宗智教授(美籍著名社会学家,退休以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当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就是《经验与理论》,其中有两三章讲方法,他的原话就是从经验到理论,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理论来,这是我今天倡导的方法。当然我要加一个概念,可能对黄宗智教授的观点稍微补充一点,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来理论以后,再跟西方的理论进行对话。如果有成功的地方就是新的理论,如果没有成功的地方那就意味着你的理论创新失败了。要对话,而不是抛弃西方理论。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
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它是一种研究的范式、研究的路向、研究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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