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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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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法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审理案件是法官的神圣也是法官的本质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与问题,特别是刑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文就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本文有94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审理案件是法官的神圣也是法官的本质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与问题,特别是刑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文就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大家探讨。笔者认为,可将刑事自诉案件的与审理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前的审查阶段、立案后开庭前的审查阶段、开庭审判阶段,易于理解与操作。
一、立案前的审查阶段

自诉案件的立案,因为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在操作中争议较多。笔者认为,可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分为二个阶段,即立案庭的审查阶段、刑庭的审查阶段。

一是立案庭的审查阶段。首先由立案庭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是否属于本院,有无明确的人以及自诉人签发诉状书等程序性问题。即审查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 刑诉法 )第88条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86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程序内容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自诉人的起诉(程序上)符合立案的条件,转刑庭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从程序上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作出驳回起诉的。

其次,立案庭经审查完毕后认为程序性上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刑庭,由刑庭庭长或专门人员进行实体审查。案件移送到刑庭后,刑庭承办法官首先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因立案庭法官在程序上审查不严而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对于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同于的审查,自诉案件不仅要从程序上审查,同时还要从实体上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应是事实和证据,如果认为缺乏罪证,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刑庭经审查认为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立案条件的,回转立案庭立案;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程序或实体上),仍回转立案庭,由立案庭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二、立案后开庭前的审查阶段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2条规定: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前必须具备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 ,否则就不应开庭审理。法律作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把一些看似犯罪事实清楚,但实际上没有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8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在开庭前还应重点审查有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对各方提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依照刑诉法第58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核实。如经审查,缺乏罪证的,经补证或者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犯罪事实仍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由刑庭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作出驳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如确实需要经过,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认为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 ,应当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开庭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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