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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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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充分保障处罚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罚权的过程 实施是行政处罚创设、实施、救济三个环节中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创设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 一、实施:充分保障处罚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罚权的过程 实施是行政处罚创设、实施、救济三个环节中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创设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使处罚得到最完全、最正确、最彻底的实施。它不仅需要一套自上而下、庞大严密的执法机构和执员,而且涉及到几亿公民、几百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这就决定了 执法必严 必将比 有法可依 更加困难。 如果说创设的实质是以法的形式公平分配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各自的违法后果加以规定;救济的本质是切实维护相对一方依法行使诉权,平衡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那么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则是充分保障处罚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使其不受法外权力和其他法外因素的干扰。这是因为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的产物,不需要相对一方同意,而且一般均违背相对一方意愿。因此,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充分的处罚权并独立予以行使,其意志就会因相对一方的抵制和其他方面的干扰而难以实现。 对行政处罚权的保障可以分为 硬件 保障和 软件 保障两大部分。 硬件 保障指的是以权力保障权力,即以立法权,行政强制权和司法权保障行政处罚权。首先,立法对行政处罚予以设定并加以保障;然后再由行政强制权保障其行使,如以强制、强制讯问、强制取证、强制扣押、等手段保障传唤权、讯问权、取证权、裁决权等行政处罚权的实现;最后则以司法权维护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权的 软件 保障则是指要为处罚权的有效行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首先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要实现政治安定,扩大政治民主,完善政治体制,理顺政治关系。其次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要实现经济增长,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经济体制,理顺经济关系。再次,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健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加强法制队伍的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最后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彻底清除封建文化的余毒和影响,极大地推进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进程。 二、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一)自由裁量与立法设立 无沦是在东方还是西方,专制社会的主要特征都是行政权高于一切,自由裁量权不受制约。在那里,没有民主、没有法制,最终也没有效率。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绝对自由裁量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之初,由于对行政专横的恐惧和对法治社会的幻想,开创了所谓绝对规则主义阶段。它突出表现在对 依法行政 原则作狭义和机械的界定,即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即构成违法。(1)绝对规则主义的创始人过份地迷信法律的正义性,而没有认识到由于人们认识真理的阶段性而导致法律的局限性,存在缺漏、盲区甚至错误;过份注重法律的普遍性,而由于事物的特殊性而导致法律作用的有限性。过份颂扬法律的积极性,而忽视由于完全羁束执法主体而导致法律的消极性:行政机关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完全无能为力,仅仅是社会治安的守护人,而不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者。 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决定了其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大,内容日趋复杂,效率也亟需提高,因此也就决定了绝对规则主义阶段的结束,而代之以立法设定与自由裁量的有机结合的新阶段,即行政机关的活动只要不违背法律即为合法,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自主决定权。(2)这实质上是对 依法行政 原则和 法治 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补充解释,从而将原先旨在控制政府的消极法治转到了促进政府有效地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法治的轨道上来。正如英国著名学家威廉。韦德所言: 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现代统治要求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3) 历史的经验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立法设定与自由裁量的有机结合,即在尽可能完善立法的前提下,不排斥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实行绝对的自由裁量和绝对的规则主义。正如日本行政法学家室井力所言: 根据变化的各种情况,承认行政机关末门知识和经验,有时对实现法律的目的来说,却是必要的。 (4)我国在现阶段可考虑在下列几个方面保障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保证其得到实施: 1.要保障处罚机关在即时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即时处罚是行政机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当场科处的轻微处罚。由于某些领域的行政管理时效性特别强,因此要求赋予该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在处罚幅度、程序和证据上以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如《》第 34条第1款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该条款即授予公安机关在罚款数额和处罚程序上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要保障处罚机关在轻微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轻微处罚是指警告和数额不大的财产处罚。这类处罚对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不大,但却为行政管理所必须。因此,可以在立法时授予行政机关灵活处理的权力。 3.要保障处罚机关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不能期望立法者能够预见实践中的一切特殊情况,也不能期望法律能够包罗万象、规定一切。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应当规定一个合适的处罚幅度,以让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内,根据各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罚则、数额和期限。 4.要保障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较为粗疏情况下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实践的亟需或经验的不成熟,导致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罚幅度规定过于宽泛,甚至不作罚则和数额的限定。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科处的行政处罚只要不属显失公正或明显不当的,即应予以保障。 5.要保障处罚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自由裁量权。当由于战争、骚乱、灾害、疾病等事件而导致国家实行紧急状态时,行政机关可以暂时停止法律,而享有较大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这种紧急状态须事先或事后立即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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