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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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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于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为了让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顺利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权力和责任历来是一对孪 公安机关处于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为了让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顺利开展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权。权力和责任历来是一对孪生的姐妹。本文拟就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作出分析。 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1) 依笔者的理解,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人身性。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两种强制措施(另一种是逮捕)之一,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并且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具有突出的人身性。 2.紧急性。情况紧急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者发生新的危害可能,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时,公安机关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临时性。刑事拘留只有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够充分的,可以采取或者措施。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最终结果只能是要么对被拘留的人予以释放,要么对其采取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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