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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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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是对 又称刑事,是指国家对行使、检察、、监狱管理职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是对刑事司法权力的不当行使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给予的一种救济,目前,刑事赔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三章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的程序,应该说《国家赔偿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法律不断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刑事赔偿中的特点 2004年以来,玉林市法院、检察院共受理审结刑事赔偿案件35件36人,其中,玉林市中级法院决定赔偿的17件19人、检察机关确认赔偿的10件,赔偿金额30多万元,赔偿金额按时支付的3件,检法两家决定不赔的8件,从上述数字表明刑事赔偿出现四多四少情况。一是不诉涉赔案件多,错拘、错判、赔偿少。在受理的赔偿案件中属于存疑不、绝对不起诉,占赔偿案件的92%,错拘错判的占涉赔案8%;二是法院决定赔偿案件多,检察确认赔偿少。赔偿案件中法院决定赔偿占涉赔案的62%,检察机关确认赔偿占涉赔案的48 %;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检察院的多,公安法院少。涉赔案件中有95%是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5%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法院的。四是赔偿金不能及时支付的多,依法按时兑现少。涉赔案件90%是不能按时支付的。 二、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刑事赔偿执行情况看,总的来说比较好,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的;二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的。同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又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犯罪证据被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错误的拘留、逮捕如何把握,由于该法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如批准逮捕时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但捕后由于补充完善证据材料不够,或证据发生变化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是否符合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要件。对此,检法两家有不同的认识,2000年1月11日,高法颁布《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都是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按照法院规定凡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检察机关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对 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检察机关才承担赔偿义务。为此,200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 该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 对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 没有犯罪事实与因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不是同一个概念,因证据不足而作存疑不诉是依据证据的变化而作出的法律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而不是法律上推定的没有犯罪行为,法律意义上的 无罪 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造成存疑不起诉有多种原因:①证据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发生变化。审查逮捕时户籍证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捕后其家属提供的年龄证据与原来的证据有矛盾,而又无法查实。二是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如伤残鉴定,轻伤变成轻微伤,物价部门评估价格发生变化,致使案件按原来证据构成犯罪,按新的鉴定结论不构成犯罪。三是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把有罪供述翻供为无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改变,造成原来批捕认定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②法律理解有差异,我国《》对犯罪构成的作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情节、对象、侵犯客体、客观表现不同,有的案件在认定犯罪适用法律上有不同认识,既无明确。又无司法实践可参考,凭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上判断,导致观点不一致,检察院认为有罪,法院认为无罪。③捕后侦查完善证据不够。批捕只要符合逮捕三个条件,就可批捕,而起诉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起诉,所以批捕后法律规定有二个月侦查时间来收集固定证据,但有的侦查人员重视捕前收集证据,忽视捕后完善固定证据,致使有些案件由于证据不及时收集、保管、时过竞迁无法收集,以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诉或者变更措施继续侦查。这样对犯罪嫌疑人已经从轻处理了,如果再给予赔偿不利于打击犯罪。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亦可以提起。也就是说,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可能因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最终被认定有罪,判处刑罚。 (共计5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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