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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个案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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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鑫”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内容提要】聚众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涉及案件事实定性、涉案人员处理和适用三方面。司法的要旨是通过对每一宗案件的审理,在对涉案权益的处分以及事件结果的处置上,在立法的框架内......本文有12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内容提要】聚众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涉及案件事实定性、涉案人员处理和适用三方面。司法的要旨是通过对每一宗案件的审理,在对涉案权益的处分以及事件结果的处置上,在立法的框架内努力谋求社会正义的最大实现。

【关键词】聚众 公共秩序 司法处置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是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情况,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背景复杂,敏感性强,是司法处置的难题。本文从对一宗典型案件的分析入手【】,提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司法处置的原则。

一、深刻理解法条内涵,匹配案件事实本质

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时具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全部或部分特征,导致认定的疑难。典型案件中,在对潘某等8人实行时,认定的罪名是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时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中潘某、周某、陈某以聚众斗殴罪提起。潘某等人的律师认为,潘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以潘某、周某、陈某共同构成聚众斗殴罪,各自判处9个月。因黄某还涉嫌其他犯罪,以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另行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黄某有期徒刑5年(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在《》第6章第节第290条至第293条加以规定,成立的条件不尽相同。

第290条是对扰乱社会秩序中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行为的规定。不是将社会秩序全部对象的扰乱行为都纳入视野,限制条件是聚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属于情节和结果的双重限制。第2款对扰乱工作秩序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加重了处罚,表现在:一是法定刑的加重,二是内涵的缩小而导致外延(即打击面)的扩大,没有前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限制,只为行为犯。

第29条是对扰乱社会秩序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规定。是对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中涉及公共场所的情形独立加以规定,并加上难以归类到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的交通秩序。与第290条相比,一是没有结果的限制,只为情节犯,但加上了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限制条件。突出行为的特征,强调的是对行为的处罚而不强调行为的结果。二是直接缩小了打击面,只对首要分子处以刑罚而不对积极参加者处以刑罚。

对于以聚众斗殴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以第292条加以规定。没有情节和结果的限制,只有对行为人的限制,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以刑罚。与第290条和第29条相比,处罚总的来说更为严厉。以一般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起刑是,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以一般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也是管制起刑,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以聚众斗殴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起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0年有期徒刑,处罚严厉很多。这是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也不一样,对其行为的惩罚也就有所区别。

对于以寻衅滋事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以第293条加以规定。因为目的和动机恶劣,打击程度在各条中最为严密,没有情节、结果、对象和聚众的限制。

上述条款如此规定,是立法者为了使特定的行为更加具体化,从而切实地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而采用了法条竞合的立法技术使然。因而使这几个法条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竞合关系,表现为相互包容、交叉的关系。

第290条和第29条规定的扰乱行为和冲击行为,包容了轻度的对人身的侵害行为,因为扰乱行为和冲击行为很多时候都会伴随着一些对人身的侵害行为。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讲,行为人追求的是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希望社会秩序破坏的结果发生,对人身的侵害只是一种放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秩序,而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则只是手段使然,程度相对较轻。所以作为附随行为没有必要另外定罪。从法定刑来看,其包容程度可以在故意伤害轻伤以下。但当行为人的行为是聚众斗殴时,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目的是对人身的侵害,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破坏是其放任的结果,主观恶性不一样。对其主观故意内容的强调,导致对此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安排。从法定刑来看,其涵括的范围则在故意伤害轻伤以上,以及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严重破坏。当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时,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逞强、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等,这与第290条、第29条规定的行为中,行为人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特定利益的目的和动机是不同的。对寻衅滋事目的和动机的强调也形成独立成罪的立法安排。对于不具有这种目的和动机的扰乱行为,则在第290条、第29条中已经涵括。从法定刑来看,并没有超出第290条、第29条的量刑上限,保持了对类似行为相对统一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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