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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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4日01时18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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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的; (2) 对没有犯 犯罪事实的人错误的; (3) 依照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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