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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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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宋钦”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摘 要: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人权保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无论是在执行状况上,还是在理论建设上 ??摘 要:制......本文有18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摘 要: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人权保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无论是在执行状况上,还是在理论建设上 ??摘 要:制度作为人权保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无论是在状况上,还是在理论建设上均存在严重的缺失和不足,因此,完善和规范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强化其人权保护功能,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规范赔偿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已成为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本文试通过对现行行政赔偿制度的执行状况、基本内容的阐述,浅析其中的相关问题,以利于其实践。??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执行状况、基本内容、存在问题、解决对策??一、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第六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位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些根本要件,是受害人取得的法定条件。行政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尺度和标准都做了必要的限制,为依法认定国家机关的,依法确认相应的行政赔偿、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受害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的程序、时效及计算标准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损害事实是确认的实质性要件。侵害事实通常表现为权利被侵害、利益受损害和精神利益受损,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权利受损害,营业收入锐减、劳动能力丧失、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失等利益损失,和名誉受损害、隐私被泄露而造成精神损害等。??建立行政制度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政府领导下的人民自己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政府一切 工作的宗旨。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难以避免地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行政机关对此承担责任,就能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⑵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职能与责任的统一,建立了行政内、外部活动的约束机制。赔偿所具有的潜在的或现实的监督力,压迫力往往成为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的驱动力。行政赔偿制度因而可以有效地减少或避免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官僚主义及各种渎职、失职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⑶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建立行政赔偿制度,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益有明确的界限,并在这一界限上达到统一,将有效地避免冲突或者解决争议,从而不仅树立了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而且也符合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和要求,这种状况是密切人民群众与政府的联系,稳定政治,发展经济,安定社会所必不可少的。 ⑷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国家承认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使纠纷和冲突得以在法律规范内解决,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程。随着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二、现行行政赔偿制度的执行状况??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各类国家赔偿案件数并不多,第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只有197件,但国家赔偿案件近四年比前三年上升6倍,从2002年召开的国家赔偿工作会议有关材料上可以了解到,到了1998年这类案件迅速上升到2154件,前三年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00余件,后四年年均受理2000余件。2001年1至11月达2370件。其中行政赔偿方面,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局的行政赔偿案件,1 9 9 5 年只有5 0 多件,1 9 9 6 年也不过1 0 0 多件,现在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普及,也在逐年增多。??据统计,1 9 9 5 年1 月1 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后,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全部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和审理赔偿案件的专门机构,有关赔偿工作已全部展开。截止1997年9月,全国法院系统已受理赔偿案件800多件,已有200多起赔偿案件当事人依法得到了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并提出检察机关要 积极赔、主动赔、依法赔 。据统计,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赔偿请求543件,审理397件,已给予赔偿66件,除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外,共支付赔偿金73万多元。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办理了大量国家赔偿案件。近两年来,辽宁、贵州、湖南、广东、江苏、四川、福建、云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办理赔偿案件563起,支付赔偿金781万多元。??当然,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还存在相当多的困难。如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之困难等,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部法律,在使用这部法律时不得不慎之又慎。就法院而言,各级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与客观存在的应当赔偿的案件数量相距甚远。例如,人民法院1996年一、宣告无罪的共有2281人,而因此受理的赔偿案才35件。另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这几年来里,行政赔偿最高额仅为4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举例来说,如果在网上输入 处女卖淫案 五个字,就会发现这类荒唐案2001年曝光两起,受害人是陕西泾阳麻旦旦、山东东营张某;2002年翻了一倍,有江苏盐城金磊、河南新安晓梅、河北行唐吴小玲以及最新披露的河南郸城张翠英,她们均以处女之身,被警方裁定 卖淫 之罪,在拘禁审讯中屈打成招;而因她们违心 招供 受牵连的 嫖客 ,多则二十余,少则八九人,累计近百名无辜男性同陷无妄之灾,而以上只是媒体公开报道过的案例,至于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冤案,就不得而知了,可是其中敢于向倾斜的天平提出质疑、进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却寥寥无几。但是,麻旦旦最终只得到法院判决的区区76元钱国家赔偿;而勇敢控告警务人员非法拘禁的吴小玲,竟遭到行唐县公安局,检察院迅即以 涉嫌 批准,即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面干预,把人放了,仍留下 的尾巴。吴小玲的噩梦令人慨叹:法治之路,何其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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