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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家补偿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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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这种合法行为在客观上给老百姓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提出解决方案:立《国家补偿法》。昨日, 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这种合法行为在客观上给老百姓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 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提出解决方案:立《国家补偿法》。昨日,来自四川的全国人大代表孙传敏、李阳惠、王诗文、刘进、谢明道、夏鸿辉等人在这份有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安全的议案后签署了自己的姓名。 立法基础 公民合法私产不受侵犯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段维义在《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中说:国家补偿涉及群众的重大利益,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密不可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补偿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决定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但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国家补偿制度现在还很不完善。现在中国没有《国家补偿法》,大量国家补偿无法可依。部分单行法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同市场规律脱节,权力运作的空间和的随意性过大,难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缺位现状 补偿标准因事因人而异 没有《国家补偿法》导致了当前几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议案将其归结为四大类。 首先,是闲置率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偏低造成大规模征地,征后又不用,土地闲置率居高不下,群众对土地征用补偿不公的投诉大量增加。同时,的补偿标准不符合市场规律,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 其次,是突发性事件补偿操作运作很不规范。2003年防治 非典 和今年防治禽流感中,一些地方政府征用了民用设施或销毁了群众的家禽,事后对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各地政府做法差别很大。 这种状况不符合国家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要求,也不利于今后应对突发性事件。 段维义在议案中说。 再次,中国各地有关补偿规定的文件形式不统一,补偿标准差别大,执行的随意性也大。由于缺乏《国家补偿法》,补偿标准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会议纪要(包括通知)等形式规定,但它们有时候是互相矛盾、冲突的。 最后,是司法机关对国家补偿案件的审理难,执行更难。涉及国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多数是在地方的文件中。在没有法律参照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大,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更大。 补偿程序 评估、听证、协商 段维义认为,立《国家补偿法》时应首先着重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国家补偿与的区别。国家补偿应明确界定为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补偿法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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