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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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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候,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国家补偿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 我国尚没有确立国家 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候,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国家补偿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 我国尚没有确立国家补偿制度,只是在中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犯罪人或对犯罪人的行为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被害人应进行赔偿,但这不足以对被害人予以关怀和抚慰。实践中,若遇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生活困难、犯罪人又无力赔偿其损失的,往往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些社会救济,但却无章可循,这对被害人的保护非常不力。而且由于我国法律曾规定,为保证犯罪人出狱后不致因生活困难而再次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一般不得延及徒刑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按此规定,如果犯罪人服刑前的不足以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还有的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 不空判 ,即犯罪人有能力支付多少就判决其支付被害人多少财产。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无法从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补偿和安慰。笔者对我国国家补偿制度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设想。 适用国家补偿制度的条件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应该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有其不同的适用条件。 国家补偿制度刚刚起步时,应当以 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 为条件。这一阶段的国家补偿主要作用是应急。有的学者主张以 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精神上的损害 为对象。暴力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伤害虽然很大,但因为国家补偿资金来源不足,而且一些并非生命健康损害的财产损失,如犯罪人放火使被害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全部烧毁导致被害人生活无着,若不及时地加以补偿,也会使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困境,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而按后一种观点确定国家补偿的条件是不科学的。 一旦国家补偿资金比较充足以后,就应该对国家补偿的条件予以放宽,即进入第二阶段。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对于那些因犯罪人无力全部赔偿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也应该予以补偿,这是社会增进人们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此外,关于补偿的对象是否包括和其他组织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对待。在国家补偿的起步阶段,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补偿。待起步阶段过去之后,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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