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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国家补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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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人来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是很陌生的概念。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但刑事被害人群体已经受到社会各界包括党政机关、司 法机关的高度重 对很多人来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是很陌生的概念。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但刑事被害人群体已经受到社会各界包括党政机关、司 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因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权益予以充分的关注,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如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如何完整地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如何完整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7月30日,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研讨会上,来自学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一致呼吁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期盼,也是现代国家每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致力实现的目标。如何使刑事司法不仅追究犯罪,与此同时尽可能地使因犯罪导致的破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得到恢复或补偿,使被害人不被遗忘,这是需要社会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法学家和司法实务部门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被害人及每一个无辜的人都有权利享受宪法和法律的阳光,这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博士在 建立被害人制度 研讨会上强调的主题。 孙谦检察长认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权利的保障,也应当包括对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忽视哪一方面,都违背的宗旨。文明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绝对公平的社会没有,但是社会应追求公平,使公平的程度最大化,尽可能地实现公平。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给予精神抚慰和经济援助,展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可以使失衡的天平重新平衡,缺失的公正重新找回,促进社会公正的全面实现。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孙谦检察长指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若不能获得公正的待遇,如未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被害人没有得到应得的经济补偿等,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不满的怨恨心理,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一次 平等 。因此,国家要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就必须强化社会控制,即通过法律和道德等对被害人失衡的心理进行调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种重要的机制保障。 中国犯罪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认为,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可以实际上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可以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突破口。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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