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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实质性条件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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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孟加”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出处】《法学》2003年第9期 【摘要】本文从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三个方面研究了适用逮捕的实质要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探讨。同时本文还着重论述了变......本文有99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出处】《法学》2003年第9期
【摘要】本文从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三个方面研究了适用逮捕的实质要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探讨。同时本文还着重论述了变更型逮捕与一般逮捕所应具有的关系,以保障逮捕适用的合理性、正当性。
【关键词】逮捕;实质性要件;变更型逮捕;刑事诉讼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为了解决逮捕和其他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998年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办发布了《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逮捕条件进行了解释,但是,对逮捕条件的和适用仍有继续深入的必要。本文仅就逮捕的实质性要件进行研讨。

一、证据要件

所谓证据要件,是指有相当的理由(证据)怀疑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且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两个方面。关于证据要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同时,六机关《规定》第26条、最高法院《解释》第77条、人民检察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86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第6条对此又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即适用逮捕的证据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对于立法所做的上述规定,可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有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并达到 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的程度。

对于前者,它是保障适用逮捕具备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即逮捕措施的适用,必须针对法定的 事 和准确的 人 。

对于后者,则涉及到适用逮捕的证据及证明要求问题,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并且不可回溯的客观事实,刑事诉讼的进行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回溯到接近客观事实的过程。发生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认识过程,是行使控诉权的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积极地发现证据、收集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判断证据,以便准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因此,立法不宜对逮捕的证据要件作出过于机械性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从总体上把握证明要求,同时也能够做到因案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准确把握和适用证据要件,从而保障适用逮捕的正当性。

关于适用逮捕的证据要件,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表述不尽相同。

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款对有证逮捕(普通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时,依据法官预先签发的逮捕证,可以逮捕。[]日本是实行逮捕主义前置的国家,即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仍要由法官进行审查,只有符合羁押理由的才能予以羁押。而羁押的理由之一,则是 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必须比普通逮捕中具有更大的嫌疑性) 。[2]对于羁押的罪疑要件(证据要件)日本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 所谓 罪疑 ,就是有 相当的理由怀疑 ,这种怀疑不要求达到认定有罪所必要的 确信 的程度,甚至比 紧急逮捕 时的 有充分的理由怀疑 要求也低一些,[3]只要基于普通人的判断,可以肯定被疑事实存在即可,但是比 通常逮捕 时的证明标准要求稍高一些。[4] 被疑事实 包括客观的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和嫌疑人实施了这一犯罪两个方面,因此,对于这两个方面都有 相当的理由 足以怀疑时,才能命令羁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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