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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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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社会,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犯罪人及其近亲属之间的矛盾往往是通过双方自行来解决的。比如人们常说的血亲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那个时代,刑事被害人的权利 在古代社会,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犯罪人及其近亲属之间的矛盾往往是通过双方自行来解决的。比如人们常说的血亲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那个时代,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被称为 黄金时代的被害人的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与提高,国家开始垄断了解决犯罪的权力,古老的血亲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时代被国家垄断解决犯罪权力的时代所取代。然而,虽然犯罪人受到了惩罚,但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通过立法建立了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而且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关法律确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与法律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利的保障显得明显不足。司法实务中,虽然现行的《》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救济程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被犯罪侵害后,不能得到加害人的赔偿,又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或者社会的救济,从而,使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陷入困境。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刑事及滥用权力的被害人的补偿制度。我国是《宣言》的缔约国,理应承担《宣言》中规定的义务。本文从两个案例入手,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发展由来,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以及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条件展开分析,最后就在我国设立这一制度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供立法者参考。 一、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目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人们来讲仍然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为了能够把这一问题论证好,笔者认为还是首先从感性上来认识这一问题。下面举两个案例来说明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保障现状: 案例一:1998年,某省一村庄,兄妹二人吃了家里的剩饭,立即出现呕吐、昏迷现象。经抢救,妹妹脱离危险,哥哥死亡。经鉴定,剩饭中含毒鼠强成分。公安机关遂对这一事件展开。后发现同村一男性村民有重大犯罪嫌疑,被。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移送审查。但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调取到足够的证据,为此,检察机关对该案作了不起诉处理。最终导致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无法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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