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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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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民事赔偿的空判,将会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我院在施行《管理办法》之后,确实缓解了一定的社会矛盾,解决了一部分十分困难受害家庭的燃眉之急。青岛中院研 刑事判决民事赔偿的空判,将会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我院在施行《管理办法》之后,确实缓解了一定的社会矛盾,解决了一部分十分困难受害家庭的燃眉之急。 青岛中院研究室主任陈显江告诉记者: 但我们更愿意探讨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前景,从将来发展的趋势看,补偿制度应该纳入系统之内 。 评价与思索 刑事案件赔偿比例过低、兑现难已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 青岛中院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的探索,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在不久前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专家们普遍认为,青岛中院的实践经验,确实为设立我国的国家补偿制度做了很好的尝试,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评价说,青岛中院的改革尝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并对于我国进一步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可研究的蓝本。 但是,专家们也指出,上述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确实得到了一定的民事救助,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赔偿。建立法律意义上的 国家补偿制度 仍旧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程序上的完备。 张志铭教授进一步阐述了设立 国家补偿制度 的理论依据。 从法理而言,犯罪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的一种行为,而且是对整个公共治安、公共秩序的破坏。公民只要依法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就应当拥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基于国家对于公共安全和秩序负有的责任,因为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国家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道义而言,因为犯罪使得个人或整个家庭遭受困境,社会应该有扶助弱者的道义,因为他的困境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关心他们,这和全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关心有异曲同工之处。 从事理而言,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那么,受害人就可能丧失对公权力的信心,转而使用私权力,甚至用犯罪解决问题。 国外的经验 刑事犯罪受害人补偿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汉谟拉比法典》。当时规定:未能捕获罪犯的,地方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政府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额的补偿。 社科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介绍说,在西方国家,早在19世纪末,刑事实证学派就提出了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张。因为,他们通过研究发现,不少犯罪的受害人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赔偿便转而通过犯罪来维持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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