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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中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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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 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也应成为刑事诉讼保护的内容,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刑事司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对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救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实现。虽然有的地方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受害人所在单位给予适当救济。但这种救济不为法律所调整。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应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现状 我国和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必须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我国暴力犯罪人普遍贫穷的现状或者因特定原因未发现犯罪人的情况下,保障被害人求偿目就难以实现。 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的四位被害人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马加爵个人一无所有,其家属也一贫如洗,随着马加爵被,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一瞬间也化为泡影。继马加爵案后,2006年7月16日,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内,邱兴华致九死一伤,此后案犯在潜逃过程中抢劫杀人,又造成一死二伤,制造了轰动全国的惨案。从媒体的有关报道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他是否能够获得公正。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少有人问津,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处于悲惨和无助的境地,他们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他们在遭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邱兴华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诸如此类案件,举不胜举。 任何国家都应重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社会现实将这一问题提到法律层面,要求得到根本的长远的解决。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 救济机制依赖于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确立。由国家担负起保证被害人获得救济的责任,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理依据,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责任说。该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即为了兼顾社会安全与维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架构,现代国家均将维护社会安全所必要的强制力以及刑罚权集中于国家,希望籍此禁止私人报复行为。既然如此,国家便有维持安全,预防犯罪,使国民免于被害的责任。倘若有国民遭受犯罪之侵害,国家便有义务对被害人所受损害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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