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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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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济刑事被害人的态度,标志着国家的文明程度。对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的救济,以救济主体和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被害人)社会救济和(被害人) 国家救济刑事被害人的态度,标志着国家的文明程度。对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 被害人 )的救济,以救济主体和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 (被害人)社会救济 和 (被害人)国家救济 两种类型;以救济的根据和性质为标准,可以划分为 被害人救助 和 被害人补偿 两种模式。国家救济被害人的水平,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准的综合反映。先实行 国家救助 ,后实行 国家补偿 ,应当成为我国逐步建构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理智选择。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下简称 被害人补偿制度 ),理论和实务界人士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但对于提出该项建议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却鲜有深入讨论。这不仅有碍制度的科学建构,而且也会影响其施行效果。 众所周知,价值取向是以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客观价值关系为基础,通过人的观念认同和定向而形成的价值选择。它体现的是国家设立制度的内在动因和对其社会效用的总体期待。正当性是制度赖以发挥积极社会效用的基础,科学确定价值取向是制度赢得正当性评价的前提。确定价值取向,需要综合衡量制度所涉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作为与刑事司法密切关联的制度,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不仅要充分考量刑事司法对环境的需求,合乎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而且也要充分考量这一制度所依存的环境及其所调整的内部关系,使之保持与环境的协调,实现内部利益关系的和谐。因此,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独特的 内涵。 一、调谐国家与国民的关系 保护国民,既是国家的使命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在人类社会的演进轨迹中,国家的出现以及统治者以法制的方式规定其与国民的关系,使人类摆脱了野蛮与无序,走出了迈向文明社会的第一步;由强调国民对国家的服从到注重国家对国民的保护,体现了统治者对国家合法性的认知。受此影响,近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载入了 公民 、 公民权利 这两个引人注目的词汇。然而,人们对国家保护国民的法理解释及法制体现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并由此形成了两种形似实异的思维模式:一是将国民的个体权益纳入公共利益,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手段保护国民的个体权益;二是将公共利益视为国民个体利益的集合,以保护国民的个体权益为手段保护公共利益。这两种思维模式对社会治理结构影响至深,在世界各国的每一部立法中都留下了或深或浅的印痕。作为调整国家与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关系的被害人补偿制度也不例外。它的建立及内容设计,都需要在前述思维模式中作出选择。这个选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考量国家与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确定价值取向的过程。 (共计9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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