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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例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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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经济补偿问题是当前我国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情况之一,成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当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 具有实质意义的立法 刑事被害人经济补偿问题是当前我国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情况之一,成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当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 具有实质意义的立法准备工作尚未启动。我国作为世界人权保护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和拥护者, 应当早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努力寻求一种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共存的和谐、均衡状态。 一、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1999年4月的一天,某省一村庄,母女二人在食用家中剩饭后均中毒(毒鼠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并被移送审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确有投毒杀人重大嫌疑,但经两次退回补充,现有证据认定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不起诉处理。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是靠证据来推进的,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证据的搜集有时十分困难,这也直接导致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撤销,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等情况难免时有发生。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该如何保障?2006年12月28日,对邱兴华杀人案所涉及的11个家庭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因为邱兴华的杀戮,11名遇害者家破人亡,而邱兴华自己的家也未幸免。该案经新华社报道, 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 一时评论鼎沸。笔者注意到, 大家关注的多是杀人者邱兴华的命运, 而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遭遇则关注不多。正如有媒体所指出的: 此案最大的受害者应该是11名遇害者的家属。因为邱兴华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被害人亲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很可能无法兑现。被害人熊万成出事前,他在村里当会计、靠务农养家。近两年他到铁瓦殿做事,有些收入补贴家用,但日子仍过得紧巴巴,得靠妻子娘家救济。熊万成一死,家里没了主心骨,不知娘俩日子该咋过?邱兴华在法庭上说: 我愿意赔,但我没钱。 这一番话,令起诉的遇害人家属大失所望,并有些心灰意冷。在全国,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在家中顶梁柱不幸遇害后,生计困难,前路茫茫。本例中,邱兴华的家属因为 名人效应 得到一些社会捐助,被害人家属就远没有他们幸运了。在这些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该如何保障? 二、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责任说,宪法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公民只要依法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就应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责。犯罪侵害的发生与国家对公民的保护尽责不够有关。由于国家对国民的保护不够完善和得力, 国家理应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无论具体原因是何, 公民受到了犯罪侵害, 就是国家没有尽到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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