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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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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 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 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弥补的方式,有关刑事被害人之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至今中国还没有这样一部法律,但是却有一个特殊的群体急需它的救助。笔者将对现行的各种学说进行综述比较,力求阐释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建立这一制度可行性作出铺垫。 二、综述各种学说 (一)国家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被害人之所以受到侵害,完全是由于国家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理论的原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学说的基础是社会契约理论。 (二)说 该学说认为,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人们平时缴纳税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向国家购买保险。边沁认为: 这种公费补偿责任建立在一条公理之上,一笔钱款分摊在众人之中,与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相比,对每个捐赠者而言,实在微不足道。 ① (三)社会福利说 社会福利说认为被害人遇害后,在刑事诉讼中,几乎被法官遗忘了。因此,国家应当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给予道义上的扶持,使其不至于受到再次侵害。 (四)刑事政策说 刑事政策说认为,由于被害人遭受侵害,可能产生仇恨心理 即 恶逆变 ,他们可能将仇恨转嫁到更多的无辜者身上,形成了恶性循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当给予补偿。 (五)社会正义说 各国多采用经济刑与自由刑并用的惩罚模式。这样,会在实现惩罚目的的同时,无心中将犯罪人本来就很薄弱的经济实力削弱殆尽,使得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变得更加困难。为了纠正这一被扭曲的实现正义的方式,社会正义说的支持者们认为,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维护司法正义作为立法的理由是毋庸置疑的。 三、对既有学说的思考、质疑 (一)社会契约论 契约双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采取暴力制止犯罪方面,国家与个人的法律地位怎能平等!再者,契约所涉及的因素比较简单、明确,违约的原因也有直接、间接之分,违约责任更是与违约原因(即违约行为)密不可分。虽然不能说国家对于每个人都提供者完全相同的保护,但是至少可以说其没有 故意 对某个人疏于保护。社会契约论过分强调国家对犯罪侵害应负的责任,而忽视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虽然类似契约关系,可毕竟不是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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