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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国家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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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的是国家补偿制度。国 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的是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问题应单独立法,还是在法修改时附带规定,这是在日前召开的 中日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 上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将刑事补偿问题吸纳其中。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有关符合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的规定。 在国家赔偿法中增加刑事补偿制度的内容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国家补偿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应该单独制定国家补偿法,而不是将其纳入国家赔偿法。薛教授的观点代表了与会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 国家赔偿替代不了国家补偿 薛教授指出,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制度,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是国家补偿制度。 对此,薛教授举例说,如对某人实施时符合法定条件,但后来审查发现被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这个时候存在的就是刑事补偿问题而不是问题,因为在这过程中司法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如果这个时候还让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话,与刑事赔偿制度自身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薛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是针对违法行为致害所给予的救济,而国家补偿更多的是一种结果责任。 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而国家赔偿则是指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国家补偿则是一种例外责任,其主要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国家补偿制度无论是从概念本身,还是制度设计的理念所要体现的价值上来讲,两者都是存在差别的,很难用一种制度来囊括另一种制度。 制定国家补偿法的必要性 薛教授认为,我国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征地和财产征收补偿制度,但宪法上的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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