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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获国家补偿应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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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就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一样,成为最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但 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就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一样,成为最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但是,这个弱势群体却被严重忽视了。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对记者说。 孙谦准备向大会领衔提 交一份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孙谦表示,他希望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让刑事被害人同样享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即使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但是国家会成为无辜群体的坚强依靠。 ■现状 被害人被严重忽视 孙谦代表列举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被严重忽视的四种现状: 法律白条 现象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到法院后,被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但是,因为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司法实践中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 刑事被害人求偿无门。现实中,有相当多刑事案件因种种原因无法破案,或者因证据问题无法起诉,这些案件的被害人连加害人都找不到,他们求偿无门。 权利保护反差较大。我国定,为错拘、错捕、错判者提供经济赔偿等,然而,与被告人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当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案件无法侦破找不到犯罪人时,刑事被害人只有独自承受犯罪带来的侵害后果。 立法与司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几乎是一片空白。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没有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有的只是有关单位、团体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怜悯的援助。 ■担忧 可能产生新的犯罪 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严重忽视,有悖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孙谦不无担忧地说,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其中被害方上访所占比例较大,特别是在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释放的案件中,被害方因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不能得到救助的上访很多。 被害人如果不能通过公力救济获得公正的待遇,如未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被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等,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甚至国家不满的怨恨心理。孙谦说: 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以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一次 平等 。刑事被害人有可能转换成加害人,产生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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