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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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21时00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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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公民个人为被害人的犯罪中,大多数是侵犯人身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处于社会的底层,其自身缺乏赔偿能力,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在短时间内挥霍殆尽, 在以公民个人为被害人的犯罪中,大多数是侵犯人身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处于社会的底层,其自身缺乏赔偿能力,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在短时间内挥霍殆尽,极大多数案件都无赃可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惩治犯罪人,被害人除了获得心理满足外,经济上一无所获。这种状态长此以往,必将动摇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动摇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应当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经济补偿制度,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救济,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现状 (一)刑事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难。我国《》第63条第1款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77条第1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是我国刑事被害人行使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具体个案的犯罪人,被害人欲获得经济赔偿,只有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实现,但是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有限,通过诉讼获得民事赔偿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往往基于以下的几种情形,刑事被害人或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根本无法从犯罪人那里能得到赔偿或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法院的由于执行难而成为一张法律白条。(1)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因被判处或畏罪自杀,且又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2)有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能力或虽有一定能力,但远不足以弥补其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因而法院即使下判也难以实施;(3)有的案件因诸多原因久久不能破案,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从行使其请求权,赔偿问题便无法解决;(4)犯罪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根本无实力代为履行赔偿责任;(5)有的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特别是人身遭受重大伤害时,倾尽家产、负债累累仍不能满足用,但诉讼程序又需一段时日,被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6)有些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时,被害人和由其、赡养的近亲属陷入悲惨处境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刑事被害人遭遇此类案件本身是不幸的,由于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或赔偿不及时,被害人(包括近亲属)会遭受更大的痛楚,加之还存在大量破不了案的被害人不能通过诉讼来实现经济赔偿而又急需救助的情况,而许多被害人是家庭生活的顶梁柱,遇害后切断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来源,由于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使家庭成员生活在凄风苦雨中,这对被害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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