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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关乎每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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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犯罪高峰,因此而产生的被害人队伍日益庞大。如果国家对被害人暗夜里的哭声不施以制度性的抚慰,被害人恶逆变为侵害人就将是国家和社会不 我国已进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犯罪高峰,因此而产生的被害人队伍日益庞大。如果国家对被害人 暗夜里的哭声 不施以制度性的抚慰,被害人 恶逆变 为侵害人就将是国家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如果罪犯未能捕获,地方政府就应当赔偿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至于在谋杀案件中,政府还要从国库中向被害人的继承人支付一笔银子。这样的规定出现在已有3700多年历史的《巴比伦法典》中,这也是迄今已发现的人类最古老的成文法典。 3700多年后的中国,关于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从石家庄的靳如超爆炸案,到云南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再到陕西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传媒事无巨细的跟踪报道让我们见证了凶手的残忍与案件的惨痛,也展示了遭受痛楚之下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陷入困顿的悲凉处境。 古往今来,一个文明国家,绝不会致其公民于困顿之中,生活潦倒,孤立无援。而现实中的被害人恰恰就是这样一群特殊的公民,他们遭受到刑事犯罪的侵害,在通常情况下却无法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实质的赔偿。所以,当听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时,我没有欣喜;当听到最高检察院正 力推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 时,我也没有雀跃。因为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或国家补偿,是一项早就该来,但却迟迟未到的制度。 我丝毫不否认,现代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诸多进步都是以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强化为标志的。自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在其光辉巨著《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倡罪犯的人权保障以来,关注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家和学者不断涌现。西方国家手持 被告人人权保护 的大旗对抗封建司法的黑暗,开创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乃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被告人本位 在刑事程序法中都位列核心地位, 被告人权利保障 不仅主宰着司法,也主导着媒体话语。与此相反,刑事被害人的处境却被大大忽略了。 直到20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才得以再度兴起。新西兰、法国、英国、日本等国纷纷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将刑事司法推向了所谓的 被害人时代 。而自1979年才得以重续的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运动,只有堪堪28年的短暂历史。我们更多地,仍在为如何校正过往极度漠视被告人人权的司法偏差而费尽心力。因此,对一些个案中展现出来的漠视被告人权利等现象,不遗余力鸣不平者有之,坚持不懈维其权者有之。邱兴华的司法精神病法医鉴定之争,便是最新的一个例证。 在我们这个民间情绪过于看重 客观正义 的国度,大力宣扬程序正义以期早日形成社会共识是推动法治的可行路径,也应成为学界与媒体的。但 程序正义 在本质上并不应偏爱任一方,将被告人的权利绝对化、极端化的观念同样是非理性的。基于社会正义的考量,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更破坏了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弥补其损失,矫正被破坏的正义,是正义的应有之意,也是国家的责任。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言, 为了使自己能够更美好、更安全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既然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国家就理所当然应该 埋单 。 我国已进入新中国成立后的新一轮犯罪高峰,因此而产生的被害人队伍日益庞大。如果国家对被害人 暗夜里的哭声 不施以制度性的抚慰,被害人 恶逆变 为侵害人就将是国家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制度建构的有效保障就是立法,希望最高司法机关着意推动的相关立法能早日获得人大通过,更希望被害人能切身感受到法律的真情,在他们即使无法得到被告人赔偿时,也能得到一直陪伴在旁的政府的扶助。 这一立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也许我们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不成为刑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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