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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也应注重被害人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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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家在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要求,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在刑事立法、司法中也给予充分的重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现代法治国家在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要求,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在刑事立法、司法中也给予充分的重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的价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 试行》。为检察环节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对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或不决定的案件也须国家补偿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对存在法定情形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批准权既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机关的权力,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等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公安机关也予以撤案即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无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可见,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一样,都能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加害人或其他途径的赔偿。 因此,在检察环节同样存在国家补偿问题,与审判环节的国家补偿不同的是,在审判环节,被告人 加害人是明确存在的,只是由于被告人 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才需要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而在检察环节,由于存在法定情形(指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情形),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从而在法律上 而不是从事实上排除了犯罪嫌疑人 加害人的存在,致使没有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被害人在获取赔偿方面陷入困境,同样需要在检察环节得到国家补偿。 二、国家补偿的对象与范围 (一)国家补偿的对象限于暴力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关于近亲属范围,可以参照我国关于人的规定来确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父母是当然的国家补偿对象,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需要得到被害人或赡养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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