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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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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吕洋”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因此,在重刑、重利思想普遍存在和崇尚因果报应的社会心理下,要和谐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须以公正的视角重新审视国家、被害 利益问题是......本文有7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因此,在重刑、重利思想普遍存在和崇尚因果报应的社会心理下,要和谐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须以公正的视角重新审视国家、被害 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因此,在重刑、重利思想普遍存在和崇尚因果报应的社会心理下,要和谐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须以公正的视角重新审视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利益,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使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在结构构建中实现动态平衡。只有平衡了犯罪给社会和民众所造成的心理失衡,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才能和谐运行。 一、强制赔偿与短期刑相结合 在不损害国家公权的前提下,把短期刑与强制赔偿相结合,在犯罪改造、社会预防和被害人赔偿间寻求平衡,实现赔偿和量刑效益的最大化 。 短期自由刑虽然可以使犯罪人暂时脱离社会,起到较好的隔离作用,但是它的改造功能却很低下。从我国目前监狱改造情况看,国家支付巨额行刑成本的收益往往是罪犯之间交叉感染、行为人被打上犯罪烙印和步入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可能。以赔偿换得短期刑的自由,尽管有 钱刑交易 和损害国家公权的嫌疑,但却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以强制赔偿代替短期自由刑,不但可以大大节约国家的行刑成本,而且有利于罪犯的悔过和重新进入社会。从被害人补偿的角度讲,这样可以使对被害人的赔偿实现最大化,更有助于平衡被害人心理,减少国家补偿的压力。 对此,普林斯还提出: 在一个特定的关押阶段结束后,囚犯可以被有条件地释放。这个条件就是:在特定时间内,囚犯基于赔偿的需要而支付给被害人钱财。基于完成了债务,囚犯的自由就是必须的了。在这个条件时,如果没有足够的支付,将在严格的刑罚原则的形势下,执行其未服完的刑期。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赔偿与量刑的结合早已存在。在、 故意伤害等案件中,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往往成为对被告人处以的条件。除此之外,在有些类型案件中,刑的适用正在部分替代着短期自由刑的执行。 二、建立常态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和救助渠道 国家税收、刑事案件的罚金及罪犯改造的劳动收益都应纳入赔偿基金范畴,同时吸收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和救助渠道,并使之成为常态。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出于稳定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主动实行了补偿,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这种 特事特办 、不具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的补偿方式,容易让当事人形成 不闹不补偿 、 一闹就补偿 、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等错误认识,还会引发攀比,增加不和谐因素。因此,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且必须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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