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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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20时3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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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丽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问题的提出 2006年7月发生在陕西省汉阴县的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凶杀案,罪犯邱兴华用刀斧砍死了11名群众。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围绕邱兴华该不该判 一、 问题的提......本文有87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 问题的提出 2006年7月发生在陕西省汉阴县的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凶杀案,罪犯邱兴华用刀斧砍死了11名群众。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围绕邱兴华该不该判 一、 问题的提出 2006年7月发生在陕西省汉阴县的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凶杀案,罪犯邱兴华用刀斧砍死了11名群众。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围绕邱兴华该不该判的问题,关注是非常多的。然而却较少有人去关注本案中的被害人的权益问题。邱兴华被处死刑后,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影响是重大的,10名被害人的家属处于悲惨和无助的境地,最终由谁来对他们进行赔偿呢?邱兴华案中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邱兴华赔偿。安康市中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杀死11人的邱兴华到死都没给受害者家庭一分钱的赔偿。此案中失去丈夫熊万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她在给媒体的信里说, 我家惟一的顶梁柱倒了 绝望得不知怎么办 , 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挽回我这个身弱无助女人对生活的信心 。 像尹行巧这样的受害者呼声,已经不再只是个案。据统计,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6起杀死67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 我愿意赔,但我没有钱 ,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刑事诉讼中很普遍,目前大约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如果加害人最终被确认确实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被害人及其家庭必将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于陷入悲惨境地。这难道是正义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随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国家垄断了处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力。尽管这样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了,没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被害人容易因此形成对国家、对社会的仇恨,甚至走向极端,出现报复。如果被害人还得不到国家补偿,抵触情绪会更严重,很多人会因此上访。 因此,我们已经到了需要重新调整法律天平的时候了。过去的刑诉法主张国家利益至上,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都被忽视。后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受重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渐入人心,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嫌疑人与被告人可获得,但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被害人的权利不被重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然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既重视有效惩罚犯罪,又重视保障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人的权利保护,又不能忽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犯罪日益猖獗和个人权利日益凸现的双重背景下,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必要,能更加全面地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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