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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建立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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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心灵上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由于精神权益受到损害后而引起的赔偿后果。精神损害获得金钱赔偿,首先萌芽于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形成于文艺复兴后... 精神损害是指因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心灵上的痛苦,精神则是指由于精神权益受到损害后而引起的赔偿后果。精神损害获得金钱赔偿,首先萌芽于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形成于文艺复兴后的欧洲各国,在民事侵权领域内首先得以确定。 在现代法上,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精神损害赔偿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制度。随着20世纪人权和国家理论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逐渐进入领域,各国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成为重要的价值取向。我国法律制度历史源远流长,但从根本上漠视人权的思想根深蒂固,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难以找到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更别提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同时在我国建国初,由于借鉴原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的民法制度予以排斥。 直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后来的相关解释等才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确立并丰富起来。然而在国家赔偿领域迟迟未能确定。 在当代社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各个层面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更是如影随形,在国家干预日益普遍、公共权力的行使剧增、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的现实下,侵权纠纷大量地涌现,同时也正是由于行政权的 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 ,防范与救济公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制度成立并将可赔范围进行不断拓展的理由。 正是基于此,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在国家赔偿领域中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制度的发展必将在保障人权,抚慰受害人精神损害方面体现积极的作用。正如德沃金所说 在一个理性的政治法律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 虽然新制度的适用将带来巨大的意义,然而随之而来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的范围是什么,数额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能否继承等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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