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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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19时44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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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远古时期出现之后,消失了数千年到20世纪又再度复活,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倡导者和拥护者们为其合理性总结了以下几种依据: (一)社会保险说 社会保险说主张国家对犯...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远古时期出现之后,消失了数千年到20世纪又再度复活,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倡导者和拥护者们为其合理性总结了以下几种依据: (一)说 社会保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而不致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给他的损失。 该说通过分析国家补偿制度的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把犯罪的侵害理解成一种意外事故,并从损失风险的社会分担等角度,把社会保险做广义的理解,认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这是有一定道理和启发意义的。但是,该说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那些负有很大责任的年少者、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国家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给予补偿,以及对于那些没有向本国纳税的外国旅游者,在本国受到犯罪损失时,本国政府为什么仍给予补偿等情况。 (二)公共援助说 公共援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也变成了一种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出于人道考虑,国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但是,因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一种,所以允许对补偿规定条件和设置限额。 该说着眼于国家补偿制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予以援助这一点而言,无疑是看到了国家补偿制度的一个方面,但据此就概括为公共援助,难免以偏概全。此外,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俄国克鲁泡特金在19世纪末提出的 互助论 的影响,(注:(俄)克鲁泡特金着、李平沤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 1963年版,第76 77页。)只不过是公共援助说把互助论者提倡的无政府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援助换成了国家援助。 (三)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一般不允许公民天天携带武器防备犯罪袭击,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如果国家不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实施私刑,那么当受害人不能从犯罪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 签订 的这一 社会契约 ,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说主要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如卢梭提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 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注:(法)卢梭着、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23页。)洛克则解释说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 。(注:(英)洛克着、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该说认识到国家对于保护其公民在受犯罪侵害者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和义务,比较符合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潮流,发现了国家补偿制度背后的主要理论依据,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首先,该说没有看到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缺陷,没有注意到国家补偿制度的人道主义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等方面。其次,该说过分强调国家对犯罪侵害应负的责任,而没有考虑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个案分析。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犯罪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模糊。有人甚至提出 犯罪因素星群论 ,认为犯罪因素多如天上的 星星 ,而这些星星组成天体中的某一星系或星群,在这些 星星 的交互作用下,犯罪行为才得以产生。因此,他们都强调应综合地研究犯罪原因,即考虑罪犯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也考虑社会方面的因素,并注意研究周围环境在犯罪过程中的影响。(注:本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 186页。)因此,认为国家应当对所有犯罪负责是欠妥的。 上述分析表明,历史上的几种学说都是这一制度的某一方面的理论依据。我们相信,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还会有一些新的理论被提出来。就目前而言,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似乎是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结合公共援助、社会保险,平衡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保护,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等多种理念的综合,各种理念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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