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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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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所说在一个理性的政治法律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 虽然新制度的适用将带来巨大... 德沃金所说 在一个理性的政治法律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 虽然新制度的适用将带来巨大的意义,然而随之而来的就是精神 的范围是什么,数额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能否继承等等具体问题。下面具体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理论上来讲,人格利益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是无法进行数量上的换算的,但当人格被抽象为权利时,作为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与金钱在观念上的等价却是可行的。法律规定要加害人付出巨额的金钱给受害人以补偿,有利于正义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受到损害的精神权益得以回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抚慰作用,其只是作为一种手段,通过在经济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如果以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否则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一)应予赔偿的范围 根据新《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权益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专属于自然人,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侵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人身权时,该受害人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不可能享有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等自然属性的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能侵犯该些权益,所以法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应赔偿的范围 1、对于侵犯一般财产权而受到的精神损害。对于该种情况,在国家赔偿领域内,不应给予赔偿。一是无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二是对于一般财产权的损害,虽然可能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其达不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造成严重后果 要求。三是该种侵权主要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可以通过物质赔偿予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2、对于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该种情况,在国家赔偿领域,不应给予赔偿。在我国民事领域一般认为 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 。行政合同虽然在主体方面存在不平等性,但是由于行政合同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性权利,行政合同的非违约方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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