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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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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本文旨在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意义做一探讨。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正义的需要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许多思想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每个阶级成员必须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其他阶级成员所干的工作。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配置的问题。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生作用,要求使受到破坏的不平等的境况恢复到最初的平等状态中去。如果社会的一名成员侵犯了另一名成员的权利,那么矫正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者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进行补偿。斯宾赛将正义归纳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自由为条件的。罗尔斯提出了构成正义观念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2]关于正义的定义远不止这些,至今仍未得出统一的、普遍认可的正义观念,当然,也许也不可能得出。但是,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还是为大多数人接受。 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人的侵害,正义受到破坏,矫正正义开始发挥作用。一方面,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被害人根据71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物质损失。如果这两方面都能实现,那么矫正正义也就得到了实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并不能得到赔偿。如06年7月发生在陕西安康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由于被告邱兴华除了三间瓦房外一无所有,自己也将被,11名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只能落空。另外,根据相关数据分析, 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约为 40- 50%左右,这样我国每年有大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即使那些已经侦破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被无罪释放;最后的有罪判决案件中,由于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也占相当的比例。因而在我国每年得不到赔偿的犯罪被害人的数目非常庞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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