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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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4时11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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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效敬”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摘要】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化解董事和经理人员职业责任风险的途径,在各种针对公司或董事和经理本人的诉讼中,可以有效地保护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解除他们执行职务的后顾之忧......本文有104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摘要】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化解董事和经理人员职业责任风险的途径,在各种针对公司或董事和经理本人的诉讼中,可以有效地保护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解除他们执行职务的后顾之忧,鼓励有才能的人接受公司董事和经理职位,并激励他们为公司努力工作。起源于美国的这一保险正在被引入中国,然而,目前的中国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实践具有浓厚的从美国 舶来 的痕迹,并不一定适合中国法律环境下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为此,本文分析了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的内涵及价值以及它近年来在美国实践面临的挑战和改革。在探讨 舶来 的董事与经理责任险在中国推行的法律障碍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的经验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提出了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在中国本土化的对策。
【关键词】董事;经理人员;;;保险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晚近的公司发展史表明,公司管理人员不断被推向公司经营风险的顶端。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如柴芬斯所揭示的, 变化主要来源于公司现在是在一个喜好诉讼、以法律为导向和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经营的这一事实 。[] 公司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存在职业责任风险,可能因过错导致诉讼并被判赔。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为公司管理人员提供了职业责任风险的化解途径。它是指在公司董事或经理因疏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其他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而被追究个人责任时,保险人将根据对董事或经理进行责任抗辩和相关民事赔偿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很快这一保险便在美国风行开来。据统计,美国有97%的都购买了董事与经理责任险。[2] 在我国,随着近年来证券民事纠纷的增多,者通过诉讼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呼声不断高涨,一些学者于是主张有必要引进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制度以健全证券市场赔偿机制。[3] 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对上市公司购买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提出了指导性建议。然而,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和价值,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环境支撑,在中国能否实现本土化,这都是中国推行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需要加以认真考量的。
一、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内涵及价值
(一)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的内涵
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职业责任的补偿性保险。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董事与经理责任险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险和事故型责任险。前者是指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后者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约定的事件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4] 除了一般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外,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还具有如下内涵。
.关于被保险人。虽然被称为 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险种的被保险人只是董事和经理。 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 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 directors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 officers 一词在美国公司法中所指称的范围极为广泛,公司中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可以属于 officers 的范畴。所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董事与经理责任险被保险人的范围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董事长、常务董事、外部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计官、财务官等行使公司职责的人员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范围还可以被扩充到兼职、前任、继任的董事和经理。[5] 在考虑被保险人的范围时,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要协商的事项有:()对选举或任命的董事、经理是否同等对待;(2)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是否包括所有成为董事或经理的人;(3)是否包括新设的职位;(4)是否包括虽然不被称为董事或经理但实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雇员;(5)是否包括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新接管、新创设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经理。[6] 在保险单中,一般通过扩充和列举使被保险人的范围得以扩展。由于竞争激烈,大多竞相改进保险单用语或增加保险的覆盖面,而不是削减保费。[7] 因此,董事与经理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是十分灵活的。 ..
【关键词】董事;经理人员;;;保险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晚近的公司发展史表明,公司管理人员不断被推向公司经营风险的顶端。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如柴芬斯所揭示的, 变化主要来源于公司现在是在一个喜好诉讼、以法律为导向和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经营的这一事实 。[] 公司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存在职业责任风险,可能因过错导致诉讼并被判赔。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为公司管理人员提供了职业责任风险的化解途径。它是指在公司董事或经理因疏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其他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而被追究个人责任时,保险人将根据对董事或经理进行责任抗辩和相关民事赔偿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很快这一保险便在美国风行开来。据统计,美国有97%的都购买了董事与经理责任险。[2] 在我国,随着近年来证券民事纠纷的增多,者通过诉讼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呼声不断高涨,一些学者于是主张有必要引进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制度以健全证券市场赔偿机制。[3] 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对上市公司购买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提出了指导性建议。然而,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和价值,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环境支撑,在中国能否实现本土化,这都是中国推行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需要加以认真考量的。
一、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内涵及价值
(一)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的内涵
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职业责任的补偿性保险。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董事与经理责任险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险和事故型责任险。前者是指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后者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约定的事件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4] 除了一般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外,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还具有如下内涵。
.关于被保险人。虽然被称为 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险种的被保险人只是董事和经理。 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 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 directors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 officers 一词在美国公司法中所指称的范围极为广泛,公司中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可以属于 officers 的范畴。所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董事与经理责任险被保险人的范围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董事长、常务董事、外部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计官、财务官等行使公司职责的人员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范围还可以被扩充到兼职、前任、继任的董事和经理。[5] 在考虑被保险人的范围时,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要协商的事项有:()对选举或任命的董事、经理是否同等对待;(2)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是否包括所有成为董事或经理的人;(3)是否包括新设的职位;(4)是否包括虽然不被称为董事或经理但实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雇员;(5)是否包括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新接管、新创设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经理。[6] 在保险单中,一般通过扩充和列举使被保险人的范围得以扩展。由于竞争激烈,大多竞相改进保险单用语或增加保险的覆盖面,而不是削减保费。[7] 因此,董事与经理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是十分灵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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