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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范长发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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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十万元的个体砖厂老板范长发,因法院的错误成了一个流浪的破产者。十年来,范长发四处奔走申诉,五一前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赔偿决定书,指出唐河县人民法院 资产数十万元的个体砖厂老板范某发,因法院的错误成了一个流浪的破产者。十年来,范某发四处奔走申诉, 五一 前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赔偿决定书,指出唐河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司法、违法查封和错误,给范某发造成了人身自由和财产损害的事实,决定由唐河县人民法院赔偿范某发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 1997年5月份,唐河县法院在处理个体砖厂老板范某发欠该县城关镇信用社贷款一案中,存在严重问题,致使范某发破产,成了一个流浪者。 当时,范某发还在上学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因交不起学费,陆续失学。含泪离开唐河县的范某发在南阳租房生活,夫妇俩靠每天沿街卖凉粉赚钱度日。范某发一边打工谋生,一边开始了近十年之久的申诉之路。近十年的申诉之路,不是一般人可以熬过来的。他当年还在上学的小儿子现在已经娶了媳妇,而他也已是满头白发。 2007年4月18日,范某发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当天,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事实: 一、唐河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3日和1997年8月5日两次对范某发的司法拘留行为,为违法司法拘留。 二、1997年5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在保全申请人未缴纳保全费或提供财产的情况下,裁定 对范某发经营的韩坟砖厂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附财产清单一份) 。以上查封行为事实,因存在程序违法、超标查封等问题,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查封。 三、唐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部分财产的评估价,未告知范某发;资产处理时,未征求范某发本人的意见,致使范某发未能行使对评估变卖资产的异议权和回赎权。据此,依法确认为错误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委员会讨论决定:唐河县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范某发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30日的赔偿金2509.8元,财产损失赔偿金400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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