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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执行判决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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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已独立生活的儿子薛乙,在A啤酒厂多次赊购宁沈啤酒若干件。除部分付款外,还欠10816元。经双方协议薛乙承诺于年底付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债务人薛乙限判决 ??薛某已独立生活的儿子薛乙,在A啤酒厂多次赊购 宁沈 啤酒若干件。除部分付款外,还欠10816元。经双方协议薛乙承诺于年底付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薛乙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还清10816元欠款,但直至判决生效后,薛乙仍未清偿欠款。啤酒厂遂申请法院,请求依法扣押债务人薛乙家庭财产汽车一辆,并提供风险。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和啤酒厂申请,拟定和签发了强制执行裁定和扣押令,派员前往薛乙家扣押其家庭财产。但是执行扣押任务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扣押行为时,未扣押债务人薛乙的家庭财产,而是去薛乙父亲的住地,强行扣押了属其父薛某家的大货车和车上装载的正准备运往他处的3600块砖。薛某在其汽车和砖被人民法院强制扣押后,多次到法院要求放车无果,后又多次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赔偿因扣车109天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48931元和返还被扣车辆的申请。最后市人民法院解除了被扣押的车辆,将原物返还给薛某,但不同意进行经济赔偿。??薛某不服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请求书。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本属正常的执法行为,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缺乏认真调查研究和事实求是的工作态度,且不能认真听取案外人的辩解和陈述,因而违法、错误地扣押案外人财产。在违法扣押他人财产后,虽解除扣押返还了车辆,但对因错误扣押的,给薛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予赔偿,不符合国家不关法律规定。该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28条、31条和《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定书,并由其赔偿薛某直接经济损失6301.10元。??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生效过程中,由于强制执行的对象错误,导致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扣押的案件。这种扣押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损害法院应当承担国家侵权赔偿责任。市人民法院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16条(一)项、第31条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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