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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错误之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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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出现违法或不当的错误执行行为,损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据有关统计,申请确认执行错误的案件已经占到全部国家赔偿确认 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出现违法或不当的错误执行行为,损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据有关统计,申请确认执行错误的案件已经占到全部确认案件的70%-80% ,针对执行错误的执行信访也占到了涉法信访案件的80%-90% 。 有侵害必有救济 ,因此,有必要就执行错误的救济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纠正执行错误,规范执行行为,依法对执行错误的受害人进行补救和赔偿。 一、执行错误的含义 广义的执行错误,是指执行工作中的一切错误,除执行行为本身违法外,还包括执行中违法采取罚款、等妨害诉讼及违法使用警械等其他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执行不当行为,甚至还有人把因实体裁判的错误而导致的执行结果也看做是执行错误。国家赔偿中的执行错误,或称错误执行、执行违法,仅限于《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执行错误 ,是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支付令、、具有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违反执行依据或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执行的行为。这种执行错误是执行行为本身错误,不同于执行依据的错误。当据以执行的错误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应通过执行回转把原来执行的财产再执行回去,由取得财产的人返还给被执行人,因执行回转不能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但执行并不违法,亦不能引起国家赔偿。 二、执行救济体系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的执行救济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执行回转、执行国家赔偿、执行监督等救济制度,还包括参与分配异议、执行管辖异议等。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复议,属于程序上的救济,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至第14条,由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旨在纠正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一般认为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复议是指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制度。 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属于实体上的救济,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24条,旨在解决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异议的提出须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许可执行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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